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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18-01-08 14:51:56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作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参加完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第八期培训班之后,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又有了自己新的思考。

学习之目的就在于比较、总结、创新、发展。刚刚参加完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第八期培训班,在培训班上认真聆听了王建彪等教授对办理未检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的相关理论知识,近距离的学习了上海、北京等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先进做法,受益颇深。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无论是从国家发展的全局还是从检察机关的业务发展来看都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捕、诉、监、防”的未检工作模式已经基本建立,山东省院进一步提出了“捕、诉、监、防、帮”的工作模式,从各地介绍的经验及我市未检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以下两个问题较为突出:

一、特殊制度基本执行,具体规范需进一步完善。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特殊制度规定为法律后,随着办案工作的日益规范,特殊制度在办案过程中逐渐落实。但是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有些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比如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上海地区有专门的社会组织负责与检察机关对接,指派专人负责担任合适成年人;其他很多地方包括我市的做法基本上是从妇联或者团委临时找相关工作人员担任。还有一些制度的后续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进一步探讨,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记录封存后个人是否可以查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等都存在争议,需进一步明确。

二、司法社会化服务体系亟需建立和完善。

从理论上讲,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制度如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心理测评和疏导、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帮教等工作都需要有相关人员去落实。这些工作不仅涉及很强的专业性、而且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实践及理论上都不可能由检察机关自行完成,要想开展好上述工作,借助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势在必行。从实践中来看,我国的司法社会化刚刚起步,各地均在探索司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如培训班上辽宁朝阳、江苏镇江、浙江宁波等介绍各地司法社工的建立、发展情况;再如上海地区,原来部分基层院建立了检察社会服务中心,现在扩大到了在政法委机构下建立了统一的司法社会化服务组织,专门对接公、检、法、司等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台湾及国外经验来看,培训班上教授们介绍了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其根本都是建立了较完善的司法社会化服务体系配合检察官来解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相关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待于在探索中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用生命影响生命、用希望点燃希望”的事业,任重而道远。来源:市院未检处姜怀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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