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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不起诉工作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8-07-04 10:46:22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日照市检察院创新探索转变理念、细化标准、完善审查、强化监督“四位一体”不起诉案件办案模式,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至今不起诉361人,所有不起诉案件,无当事人不服决定、无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情况发生。不起诉工作经验先后被高检院、山东省检察院转发推广,并在全省公诉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转变理念,发挥主动性

“鉴于本案事实不清,且公安机关两次退查未能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建议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市检察院公诉处尹莹在汇报一起案件中说到,最终检察官联席会议支持了尹莹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终止刑事诉讼的处理决定,不仅具有程序意义,也具有实体效力。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日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对不起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摈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错误观念,逐步树立宽容谦抑的理念,对案件进行恰当地从宽处理,依法、积极适用不起诉制度,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敢于不起诉,正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不起诉方式对轻微刑事犯罪,特别是认罪认罚的轻微犯罪人员作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人员,减少社会对立面。五莲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故意伤害案,因被害人有错在先、无事生非,且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构成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宽严相济的原则,该案被评为全省优秀不起诉案件。

细化标准,增强操作性

通过探索实践,日照检察机关创新实施事前告知问询、事中调查了解、事末说理答疑“三步”工作法,加强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办案机关的参与度及对不起诉结果的认可度,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不起诉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日照检察机关在准确理解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完善不起诉条件及流程。制定《相对不起诉案件适用标准》,明确相对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条件、范围,同时对一些常见罪如何适用相对不起诉,也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规定对过失犯罪及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因失业、家庭困难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根据犯罪情节和表现,可以作相对不起诉。五莲县检察院根据交通肇事案件已经上升至受理案件第一位的情况,专门制定《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暂行办法》,凡是符合该条件的案件,承办人都敢于担当明确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现了该类案件执法标准的统一。

完善审查,注重实效性

随着司法理念的逐渐转变,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在适应不起诉制度过程中,日照检察机关坚持与时俱进,既注重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又严格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不断强化措施完善审查制度,提高不起诉案件质量。

取消拟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前报市检察院公诉处备案审查制度,把不起诉决定权真正落实到每位检察官、落实到每个基层院,增强了公诉人的责任感,调动了适用不起诉的积极性。同时,对所有不起诉案件,市检察院每年定期组织两次案件质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强化监督,提升公信力

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充分接受社会监督,日照检察机关对拟作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主动扩大外部监督范围。制定出台《关于拟不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的实施方案》,组成由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外部监督员人才库,参与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保证外部监督的规范化、社会化。

在公开宣告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解惑释疑,正确引导当事人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诉讼各方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同时根据个案特点,向被不起诉人送达《检察官寄语》,把训诫教育与情理化道德教育相结合,更好教化被不起诉人,敦促其改过自新。由公诉、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回访小组,采取问询、走访等方式,全面监督办案效果。通过对被不起诉单位的回访,了解所提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通过向被不起诉人及工作单位、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了解被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后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贴心教育帮扶,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防止再度犯罪。王飞

(详见2018年6月13日《山东法制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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