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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微信:庭审直击|日照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开庭
发布时间:2018-07-04 10:46:37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我国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国际禁毒日当天,一起涉毒案浮出水面……

6月26日上午,由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肖某明、崔某杰、李某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10:35法官宣布开庭。4名被告人依次被法警带入法庭。

10:40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讯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大量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681.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63.7克。其中多次向被告人肖某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11.75克。被告人肖某明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多次向他人贩卖运输,共计511.75克。其中向被告人李某贩卖23克,向被告人崔某杰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崔某杰在河北省正定县太平庄小区被日照市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1.22克;查获被告人崔某杰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8.16克。

14:30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15:17法庭辩论开始,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681.7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63.7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11.7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一项,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崔某杰分别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22克、18.16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37四名被告人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

15:40休庭,法院将择期宣判。

“把孩子照顾好”,这是其中一名被告人离开法庭时向家属说的一句话。毒品,不仅毁了自己,更祸及家庭和社会。

检察官说法:昨天是第31个国际禁毒日,我们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不仅是要依法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是为了向社会宣传禁毒知识,教育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震慑涉毒犯罪分子,以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工作的人民战争。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犯罪形式多样化,出现了一些网络贩毒、走私毒品等案件。同时,个案贩毒数量也不断刷新记录,其中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超过39千克,一名涉案人员系在校大学生。可以说,毒品犯罪危害之大、蔓延之快,触目惊心。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工作就一日不能松懈,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加强协作配合,注意关口前移,坚持预防为主,重点针对青少年等群体加大教育宣传,号召大家自觉抵制毒品,消除毒品犯罪市场,铲除毒品犯罪蔓延的土壤。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会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真正实现“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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