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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检察:以案释法,知识产权就在你我身边
发布时间:2023-04-26 17:45:28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至4月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本次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知识产权看似距离大众日常生活十分遥远,实际上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让我们通过莒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真实案件,进一步感受“知识产权,就在你我身边”。

2022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共同出资租赁一处厂房,从外地购买用于生产灭火器的生产材料,并通过他人(另案处理)购买了假冒外地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贴牌,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李某某三人组织工人非法生产假冒灭火器。

202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等人,查扣正在准备对外销售的假冒“某某”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100具。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测认定,上述干粉灭火器质量不合格。

莒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三人均被莒县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通常情况下,注册商标、打造品牌有助于取得规模经济利益,然而在生产经营之路上,总有人企图假冒他人商标“搭便车”,触犯法律并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的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三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用粗劣的生产手段制造假冒伪劣消防灭火器,严重侵犯了原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其制造的灭火器流入市场,发生火灾时无法起到应有的灭火作用,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检察官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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