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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检察:没“醉驾”,也“够罪”!
发布时间:2023-08-03 10:48:06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东港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武某某、孟某某危险驾驶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武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乘车人孟某某虽然未开车,也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某日22时许,武某某和孟某某等好友相约吃饭,觥筹交错后,武某某感觉孟某某喝多了,便主动提出要驾驶孟某某的车送其回家,孟某某明知武某某已经饮酒,仍将手中的车钥匙递给了武某某,自己坐上了副驾驶。二人在回家途中遇交警设卡检查,武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在检查点加速闯卡逃离,被执勤民警抓获归案。后武某某被带至交警执法办案中心抽血备查,经检测,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3mg/100ml。乘车人孟某某虽未驾驶机动车,仍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理论依据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虽然孟某某没有开车,但是他明知武某某饮酒,却仍将自己的车辆给他驾驶,二人构成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因为是共同犯罪,即使孟某某没有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也要对驾驶人武某某的犯罪行为负责。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❶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❷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❸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上述三种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犯,所以除了牢记酒后不开车之外,在聚餐后朋友之间也要相互提醒,不要让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离开或者乘坐醉酒的人驾驶的机动车,知道驾驶人饮酒甚至醉酒的,一定要及时制止,坚决做到不借车、不搭乘,在法律的红线面前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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