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两次……执迷不悟,这次终于“进去了”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晚间,一通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发现,当事人李某不仅是“耍酒疯”,还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李某移交给交警处理。
2019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朋友家里喝了白酒,酒后驾驶着轿车醉醺醺地到了王某家中。见王某不在家,神志不清的他向王某的父亲多次索要王某的电话号码,随即发生争吵,王某的父亲最终选择了报警。
案件移送至东港区检察院后,经办案人员审查发现,醉驾的李某已不是初犯。他曾于2013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又先后于2019年7月15日、11月28日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常识,但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为喝少点开慢点、避开交警查酒驾就没事,盲目自信、轻视法律。检察官提醒各位驾驶人员,一定要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考虑,杜绝酒驾,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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