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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三人因捕鸟付出了大代价!
发布时间:2020-07-02 15:34:52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因非法狩猎野生鸟类而被判刑的案件时有发生,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可是你知道违法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后还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近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这样的案子,乔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人虽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仍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高额的生态损害赔偿,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可谓代价巨大,结局惨痛。

   2020年2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两个全面禁止”凸显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决心和魄力。

  事情还要从18年的秋天说起,乔某某通过偶然的机会学到捕捉野生鸟类的方法后,多次到川子河岸边采取架设捕鸟网、使用电媒播放鸟叫声诱捕的方式非法狩猎,共捕获骨顶鸡、黑水鸡等野生鸟类200余只。王某某、乔某乙(系乔某某的亲属)两人在自家养虾池边,用相同的方式捕获了骨顶鸡、黑水鸡、斑鸠等野生鸟类100余只。

  2018年12月6日,乔某某等人在非法销售野生鸟类时分别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三人捕获的野生鸟类,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三有”保护动物,对于维持地区鸟类类群的多样性和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价值,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珍贵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当地自然生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6月4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乔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某、乔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罚金六千元和五千元。

  三人虽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受损的生态资源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救济。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分别判令乔某某以及王某某、乔某乙二人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60000元、32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6月11日,两案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乔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野生鸟类,获利仅仅数千元,不但受到了严厉的刑罚制裁,而且要赔偿高额的生态资源损失,真是因一时的贪念,赔了夫人又折兵。

  鸟类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丰富的鸟类资源是大自然赠予我们的宝贵生态财富,我们在欣赏壮丽的自然景观、体会自然生命美丽神奇的同时,也要承担起保护鸟类资源的重任。检察机关对乔某某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活动、依法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生动实践。通过这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旨在对社会相关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向广大民众宣传“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生态资源保护理念。善待动物,敬畏自然,应是我们人类永远的必修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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