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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点赞!保护知识产权,东港区检察院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1-02-25 17:10:00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我承办的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回顾办案过程,感悟良多。

那是两年前的初夏,我接手日照市检察院交办的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卷宗材料显示案情很简单:自2015年至2019年4月,姚某安排古某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 块 等 材 料 ,贴 牌 伪 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产品,并安排魏某、张某、庄某等向境外销售。涉案人员共计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额达3162万余元,案发现场还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过初步审查,我发现案件并不简单,其中既涉及到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涉及到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同时,就当时的证据来看,许多关键事实并不明晰:没有事先通谋的知假售假行为如何定性,涉案产品全部销往境外且未取得买家证据时涉案数额如何认定,涉案商标属于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这一点如何证明等。当务之急,是尽快调取完善证据。我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就补充调取证据的方向和内容进行沟通。

从办案民警那里,我了解到公安机关已经扣押了涉案人员作案使用的电脑,其中有大量的销售台账、电子合同、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但这些数据并未及时提取并随案移送。于是,我一边继续审查案件事实,一边要求办案民警及时提取上述材料并补充移送。

很快,悉数补证到位。通过对姚某等5人之间的QQ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我初步认为,魏某等销售人员主观明知销售的产品是姚某、古某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根据姚某的安排予以销售,构成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尽管缺乏境外买家的证言等材料,但我们及时调整思路,通过比对补充的进货电子合同、发货通知、订单等电子数据,结合扣押在案的销售台账及姚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的去向及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数额。另外,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了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实涉案商标系在我国注册,且在有效期内。

综合全案证据,我认为姚某等5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2019年8月,我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姚某等5人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东港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魏某等销售人员与姚某、古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应由单位承担罚金,以及涉案产品全部销往境外,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观点。我们当庭一一反驳,特别是针对社会危害性方面进行有力答辩,明确指出: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实行平等保护,尽管被侵权注册商标部分所有人系外资企业,尽管涉案产品全部销往境外,但其对注册商标权利人来说均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存在危害性大小之区分。

2019年11月,东港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和量刑意见,认定姚某等5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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