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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明知是假酒仍大量销售,检察机关出手了
发布时间:2021-04-26 17:31:00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东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判决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据了解,自2018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在经营便利店时,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多次低价购得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后以每瓶270元的价格将其中1080瓶卖给日照市某酒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91600元。

受案后,东港区检察院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通过对银行交易流水、进货售货明细的审查,严格核查涉案商品价格,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本案中,“汾酒”是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商品,该商标系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犯罪嫌疑人徐某明知他人向自己推销的汾酒系他人制作的假酒,价格低廉,为谋取高额利润,仍大量购买并向酒店等销售,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工作延伸

近年来,东港区检察院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创新创业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两年来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4件65人,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该院办理的姚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最高检第26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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