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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09 09:26:10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履行金融检察职能,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对金融犯罪检察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的通知》,其中日照市检察院、岚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洗钱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金融犯罪检察典型案例。


‍张某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12月,张某某明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非设关地码头从事走私冻品等犯罪活动,仍按照徐某某要求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走私犯罪所得人民币共计224万元,并在徐某某的安排下,多次协助转移走私犯罪涉案资金人民币共计76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在派员提前介入徐某某走私冻品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徐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并根据徐某某的安排将涉案资金进行消费支出或转移的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经与海关缉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机构共同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流水进行研判,梳理涉案资金来源,发现徐某某的上家(境外走私犯罪团伙)给张某某账户打款事实,并与徐某某走私冻品的时间、数量及约定的交易价格相互吻合。检察机关遂建议对张某某涉嫌洗钱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提出13条具体侦查意见。同年7月27日,张某某因涉嫌洗钱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洗钱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贯彻“一案双查”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洗钱犯罪系走私等七类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具有后续性、隐蔽性等特点。在提前介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强化“一案双查”,对审查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主动与侦查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会商研判,及时移交犯罪线索。
 
(二)准确把握洗钱犯罪证据标准。在审查为走私犯罪洗钱的犯罪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走私犯罪预谋以及参与走私的行为,对于仅根据走私行为人安排提供账户接收和支取走私犯罪所得,获取少额报酬的,一般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游犯罪系跨境走私犯罪的,应着重审查境外走私人向码头提供人、卸货仓储人、境内联系人等支付走私相关费用的资金流证据,将资金转账时间、数额、次数与走私时间、数额结合起来审查,综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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