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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判赔百万!
发布时间:2023-08-16 16:06:40    来源: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日照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二审宣判。

该案系由五莲县政府提起,五莲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经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徐州某保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共计148332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及时跟进 启动立案程序

2020年8月,206国道五莲县汪湖镇境内段发生一起油罐车侧翻事故,造成路面及周边地块污染。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经鉴定评估,受污染的土壤面积约800㎡,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油罐车柴油泄漏产生的损失包括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壤应急监测、损害评估、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土壤修复及后期恢复、赔偿费用共计1433322元。

2020年8月16日,五莲县检察院受邀参加市生态环境局五莲县分局组织召开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题会议时了解到该线索并启动支持起诉立案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能动履职 全流程支持起诉

在立案调查阶段,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防止损害扩大,五莲县检察院积极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属地政府加强沟通,多次勘查现场并及时督促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行政机关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五莲县检察院及时将前期调取的公益损害证据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损害鉴定,在证据的收集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在诉前磋商阶段,五莲县检察院积极参与磋商全过程。参会检察官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前提向违法行为人详细说明生态修复的必要性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意义。鉴于肇事车主侯某某及车辆被挂靠人丰县某石油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无赔偿能力,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只愿意承担10万元除污费的主张,五莲县检察院建议环保部门在磋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尽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同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守土尽责 精准支持获胜诉

2022年9月22日,五莲县检察院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

2023年2月9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莲县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与了庭审,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就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及解释等事项依法发表意见。

“保险公司未全面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将油罐车交通事故引发柴油泄漏造成的污染界定为免责条款中的与“地震、战争、核反应、核辐射”同一级别事件导致的污染,系对格式条款的扩大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投保人声明处只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手写签名的视为保险公司未就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该案承办检察官杨凤秀表示。

2023年4月14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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