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